(二)协助渔政人员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件、资料;
(三)协助渔政人员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纠正或停止渔业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协助渔政人员对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的渔业证件、渔具、渔船、渔获物、养殖水产品和水产苗种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五)协助渔政人员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渔民守法意识;
(六)协助渔政人员做好为民服务,维护渔场生产秩序,督促渔船安全生产;
(七)协助渔政人员做好其他相关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渔政协查员应持证、着装上岗,证件的制作由录用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并报省渔政执法总队备案。
(一)使用统一的《渔政执法协查证》;
(二)证件为蓝底黑字并印有渔政标志 [CFLE]字样,持证人单位、姓名、照片和编号,背面印有使用说明,制证机关名称及印章;
(三)着配发的全国统一渔政人员制服(不佩戴渔政标识和渔政编号),佩带协查标志。
省渔政执法总队提供《渔政执法协查证》、协查标志样式,由各市、县渔政执法机构负责统一配发。
第八条 渔政协查员证遗失的,应及时上报挂失。报请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方可补发证件。
第九条 渔政协查员录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热爱渔政执法工作;
(二)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至40周岁之间,如有特殊情况,报经省渔政执法总队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适合,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工作经历,且能适应海洋及内陆大型水域执法工作;
(三)掌握依法行政和渔政执法基本知识,经过省渔政执法总队组织的渔业法规及渔业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条 渔政协查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一)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德、能、勤、绩、廉为依据;
(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群众公认的原则,考核结果存人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