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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海渔执[2009]10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局:
  近年来,为了执行日益增加的渔业行政执法任务,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的前提下,招用了一批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以缓解执法力量的不足。目前,这些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在协助渔业行政执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渔民群众生伞财产安全、加强与渔区群众沟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少具体和规范的相关规定,给协查员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不但影响到协查员自身的发展,也影响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整体形象。
  为了依法规范管理,提升队伍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望及时告知省执法总队。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浙江省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根据《东海区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以下称渔政协查员)属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渔政机构)管理,是协助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称渔政人员)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的编外人员。
  第三条 渔政协查员由同级渔政机构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招聘管理,要根据正常经费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人数。
  第四条 渔政协查员原则上招聘本单位在岗人员,也可以适当聘用德才兼备的社会人员。
  第五条 渔政协查员必须在渔政人员带领下开展渔政执法工作,对所协助的渔政执法工作负责,不得单独执行渔政执法任务。
  第六条 渔政协查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渔政人员依法对各种渔业及其生产经营场所、渔港、渔船、渔具、渔获物、作业方式、水产苗种、养殖水产品、渔用药物和有关证件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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