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财政支出的“阳光操作”
1.内容。包括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和调整、大额度财政支出批准的程序等。
2.要求。一是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编报规程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二是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财政支出预算,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每年政府要将财政支出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三是财政支出预算执行中,非遇政策性调整开支标准或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律不予追加预算内经费。四是严格控制管理因公出国(境)、会议、公务接待、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大力压缩水、电、油、通信等方面费用。五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财政支出预算变更或大额财政支出的,应由主管部门拿出意见,报主管副市长把关,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议定。
(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阳光操作”
1.内容。建设工程招投标。
2.要求。一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需采用其它交易方式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由主管部门拿出意见,报主管副市长把关,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议定。
(四)关于政府采购的“阳光操作”
1.内容。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2.要求。一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行为必须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二是坚持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严禁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以及擅自自行采购后补办采购手续等行为。三是严禁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扩大采购规模。四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申报审核制度、供应商信息库和评审专家数据库制度,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五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需对大额度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编制、合同条款、项目内容、项目预算和招标方式等进行变更的,应由主管部门拿出意见,报主管副市长把关,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议定。
(五)关于人事管理的“阳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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