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珠府〔2010〕1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保障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09〕11号),现就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横琴新区管委会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依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及其他市一级行政管理权。
主要包括:
(一)按市一级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批投资项目。
(二)按市一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三)实行一级财政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充分授权、独立行使、权责一致、加强指导、积极配合”的原则,委托横琴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关具体行政审批权、处罚权及其他行政管理权。
职权委托行使过程中,横琴新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可以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整。
职权委托行使过程中,因横琴新区管委会过错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等需要承担相应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由横琴新区管委会承担。
三、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先行先试,对受委托行使的相关职权进行整合。着力缩短行政审批周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模式,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服务体系。
四、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改革发展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横琴新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向受托机关提供审批、许可或执法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印章和必要的法律文书。
(二)加强对受托机关的指导,对受托机关行使委托职权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