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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字〔2009〕61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黑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金融机构在资金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对地方发展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实现金融与地方的良性互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黑河市区内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各类银行机构。
  (二)担保业金融机构:在本市注册的担保公司、分公司及在黑河市区承担担保业务的省级担保公司。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与分类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银行业机构(基本分100分)
  1、当年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额(25分):以5亿元为基数,达到基数得15分,每高于基数3000万元加1分,加满25分为止;每低于基数3000万元,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贷款投放增长额(20分):以各银行上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达到基数得10分,每高于基数2000万元加1分,加满20分为止;每低于基数2000万元,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贷款投放增长率(15分):以当年全市银行业贷款投放增长率平均水平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10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15分为止;每低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4、贷存比率(20分):以全市银行业贷存比平均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15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20分为止;每低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5、贷存比增长率(20分):以全市银行业贷存比增长率平均水平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15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20分为止;每低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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