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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黑河市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教学成果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在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教学管理创新等方面所产生的教学成果。
  二、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教师、研究人员及其他个人或集体,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教学成果类别及呈现方式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成果两类。其基本的呈现方式是:课题研究报告、专著和教学论文、教材、电子课件与软件自制教具、学具等。
  四、申报条件
  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学校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具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经历。
  (三)集体性项目成果一般由项目主持人(合作伙伴一般不超过5人)申报。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
  (四)没有组织县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的县(市)区,不能参加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五)凡不是县级优秀教学成果的,一律不予评选。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申报市级优秀成果奖的,由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评,成果优秀的再参加市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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