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56号)
武汉市、荆州市、宜昌市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已成为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各重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按照环保部的有关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请各地每年按照《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评估所需材料的报送要求》规定和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省厅。
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评估监测数据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调查表及调查报告审核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