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促进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环办[2009]4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部署和全省工作会议精神,我厅制定了《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落实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见附件),经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各地,请认真组织好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促进省重点产业
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支持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促进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变的主线,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促进全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积极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科学划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制订相应的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积极推进规划环评。科学评价各地资源、环境承载力,推动全省生产力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要全面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园区规划环评,从环保角度对开发区产业结构、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进行优化完善,促进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三)严格环境保护准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决杜绝限制、禁止类项目和污染严重、存在环境投资风险的项目向我省转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