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评选2009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523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辽电、辽河油田卫生处:
在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卫生系统行业行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鼓励先进,促进我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根据《2009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行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辽卫函字[2009]74号)的安排,省卫生厅决定评选2009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管理先进集体、明显进步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和明显进步单位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中评选产生;先进工作者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单位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和主管行风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2009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卫生行政部门考评达标单位,并在市级2008年-2009年度政风行风评比中排名前五位。
2、积极努力,开拓创新。认真完成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
3、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各项措施, 按时完成“诚信服务评价”网上直报工作,认真复核,不弄虚作假。
4、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得当,民心网案件反馈及时。
5、积极贯彻落实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
(二)明显进步单位
1、2009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卫生行政部门考评达标单位,并在市级2008年-2009年度政风行风评比排名突出进位的单位。
2、积极努力,开拓创新。认真完成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等各项任务。
3、群众举报、民心网等投诉案件明显减少。
(三)先进工作者
1、所在单位必须连续3年以上获得行风工作评比先进单位或标兵单位;
2、连续3年以上负责行风建设工作;
3、工作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肯干,工作业绩突出。
三、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先进集体、明显进步单位评比不受名额限制。先进工作者各市卫生局评选推荐出1-2名;厅直各单位、辽电、辽河油田卫生处各评选推荐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