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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在地统计制度。各地要认真履行本辖区的统计工作责任,落实统计工作分级负责制,逐步实现在地统计。市统计局要建立全市统计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通报。各区、各部门要将统计工作纳入责任追究工作范围,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统计工作责任追究的指导和监督。
  (四)创新统计管理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学习国际国内成功的方法和先进的理念,创新统计管理体制和机制。在搞好全面调查的同时,逐步健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灵活多样、切实可行的调查制度,提高统计调查的时效性、可靠性。要充分发挥统计资源优势,强化对经济运行的调研和监测,及时反映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准确性和前瞻性,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三、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编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应依法按统计制度要求向市统计部门无偿提供所记录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市统计部门要将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依法通报有关机构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参考。
  (二)加强基层政府统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推动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提高统计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市统计部门要建立原始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综合经济数据库系统。市、区、乡镇(街)三级要全面实现统计信息联网,大力推广统计电子政务建设,构建数据共享平台。
  (三)推进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网络化报送。要积极组织企事业单位将调查数据实行磁介质网络化报送、纸介质报表备案,实现统计设计与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管理、发布的网络化。全面推进网上直报工作,不断丰富网上直报系统的功能,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四、努力加强统计组织和能力建设
  (一)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统计体制、机制创新,指导全市统计工作。为此,市统计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协调职能、执法监督职能,确保全市统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充实基层统计力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做好区级政府统计机构单独设置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综合统计员,负责本辖区的综合统计工作。各社区、村委会要明确人员承担统计工作。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乡镇统计工作必需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确保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在2010年全部达标。大中型企业应依法配备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应设置统计机构,小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也要有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所有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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