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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鄂州政发〔2009〕10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推进统计改革,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统计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市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做好统计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对于各级政府科学判断形势、把握发展趋势,维护统计机构权威性、提高政府公信力,引导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化统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统计工作做到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切实推动统计改革和统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二、健全完善统计工作协调机制
  (一)完善统计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关。凡有目标监控任务的单位,必须加强与市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公布或上报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和县域经济实力排序指标的数据,必须按规定报经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各类全市性评比活动及申报工作,都应有市统计部门参与,由市统计部门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数据不一致,应联合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实,对未报送统计报表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规范单位统计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成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到当地统计部门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定期提供统计资料。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当年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统计部门登记备案。
  国民经济各个门类的企事业单位都应依法保留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档案等基本资料,并按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报送统计资料,为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统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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