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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对新农保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附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享受养老金年龄

计发月数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及以上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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