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10%、15%、20%、30%五个档次。
第九条 以下特殊重点对象参保,由区(开发区、街办)、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奖励或困难补贴:
(一)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的父母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的20%补贴一年的费用,由区(开发区、街办)、乡(镇)列支;
(二)当年应征入伍的农村义务兵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的50%补贴一年的费用,由区(开发区、街办)、乡(镇)列支;
(三)达到1-2级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的50%补贴一年的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因见义勇为导致1-5级伤残的,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一次性补贴15年费用,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列支。
上述特殊重点对象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认定。
参保人同时符合上述二个以上(含二个)条件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进行补贴,但不重复补贴。
第十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可对所属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章 帐户设置
第十一条 新农保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二条 统筹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调整养老金待遇等。
统筹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转移收入;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保险档案,同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卡》。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
(三)政府对特殊重点对象的奖励、补贴及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