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规〔2009〕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2009年第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新农保工作由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宣传、组织落实和监督指导。
新农保保险费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缴;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核定、给付、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与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一)持有本市户口;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新农保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最低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