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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十四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取消资格。
  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出现明显错误,造成招标投标投诉或者中止等不良后果的,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视情节轻重,对评标专家采取约谈、警戒、通报、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 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当实行评标报告抽查制度,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评价,抽查率不得低于10%,评价结果应当书面报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并作为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
  第八十六条 建立招标人对评标工作质量的反馈制度。对于被招标人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对于3次被招标人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其清除出专家库,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十七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履约保函、支付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由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集中保管。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以及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按缴款渠道退款。
  履约保证金由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集中代收代退,凭中标人履约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退还。
  第八十八条 实行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制度。
  严禁低价中标、高价决算。政府投融资项目未经市审计局审计,发包方不得对承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量确有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报审计局、项目评审中心和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总价变更超过5%的,应当重新按程序进行立项、评审、招标。
  第八十九条 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工程的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
  第九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或者审核后的结算情况定期向监察部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无正当理由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的,审计机关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依法向公众披露。
  第九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九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中标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工程进度、资金结算、合同变更等主要环节的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串通投标行为。
  监察部门应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察,对违反规定或者执行不力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追究责任。
  公安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或纪律责任追究;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四)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条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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