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需要可从本地或异地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按先后顺序依次确定;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六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七十条 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下限的,视作低于成本,该投标文件不进入评标程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发布投标报价下限的参考区间。
第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进行倾向性引导;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十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十五)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六)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调查和认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十二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规定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七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