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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四)公式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日常履约得分两部分组成。招标人应当结合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日常履约评价的分值权重;
  (五)抽签法。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六)先评后抽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评审计分,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较高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抽签法、先评后抽法等。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方案优先法的,评标细则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
  施工和监理招标的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六十条 施工招标中专家对商务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信誉标和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信誉标评分细则可包括投标人的标准化体系认证情况、同类工程业绩、本地工程经验、预选承包商排名、投标人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及认证情况、承包商履约评价综合指数等得分。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对在技术标中承诺采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新技术的投标人,应适当给予加分。政府投资工程对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评标。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本规定推荐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提交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包商履约评价指标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
  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采用抽签定标法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用其他评标法的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
  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委员会、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清退出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准继续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六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六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八条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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