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四)受理申请前3年内在鄂州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五)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组别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在申请加入名录前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行政部门通报;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行政部门通报;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五)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 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少于20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多于20名的,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商的纳税额、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财务状况、工程履约评价、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名录综合评分的方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择优录取承包商:
(一)设定录取名额,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至低录满为止;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录取;
(三)实行末位淘汰,按比例录取。
采用后两种方式的,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按比例末位淘汰后少于20名的,前20名申请人进入名录。每年择优录取的方式和方法由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前根据当年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确定并公告。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三十九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资质情况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四十条 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六)上两年度依法纳税的证明;
(七)上两年度的工程业绩证明;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申请加入勘察设计、工程顾问承包商名录的,还应提供其注册人员和技术骨干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1年内未能提交一份排名在前三位的有效标书的,予以警示;
(二)因与建设单位产生诉讼纠纷并且败诉,建设单位不同意其参与投标的,暂停其参与该建设单位的工程投标资格6个月;
(三)建设单位对其做出的履约评价有一次不合格的,暂停其投标资格3个月;
(四)因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拒绝进行中标工程的,暂停投标资格6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
(一)履约评价2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 因不良行为被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记分累计超过确定分数的。
第四十三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退出名录: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第四十四条 对被清退出名录的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 承包商被清退出名录后,可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按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 招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