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三)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四)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其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五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成立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以及市监察、发展改革、法制、建设、城管、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规划、交通、水利、地税、国税、工商、招标办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二十六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和组别的承包商名录。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名录组成。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叁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送变电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等类别的专业承包商名录组成。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叁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名录中较其资质等级低一组的组别,并按照其所在组别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
第三十条 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和组别承接工程或者参加工程的投标,但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第三十二条 采用抽签法定标的,对一次或1个月内累计抽签监理中标酬金超过50万或施工中标价超过3000万的承包商,自该承包商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暂停其抽签报名。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