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选矿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09〕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选矿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经2009年10月14日(2009年第15 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鄂州市选矿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选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选矿活动。
本办法所称选矿活动,是指原矿石加工、钢渣综合利用、河沙磁选等生产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选矿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选矿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和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是各自辖区内选矿行业管理整治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各司其职的选矿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本辖区选矿行业管理目标;
(二)负责违法选矿企业的强制拆除工作;
(三)对辖区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环保、安全、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四)完成选矿行业规范整治考核目标任务。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选矿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组织对选矿行业规范整治验收,承担市选矿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责。
市发改部门负责选矿企业项目核准和备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市规划部门负责对选矿企业项目选址和规划进行审查,市城管部门和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选矿企业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选矿企业违法用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