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将市(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由原有股东享有。
3、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所有。股份公司设立后到上市期间,仍可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4、对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导致会计政策改变,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净增应税额,在上市以前可按照法律规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企业自行申报补正、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
(三)建立激励奖励机制。
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各类企业上市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上市企业200万元资金的奖励。资金与省上市奖励资金同时发放。市外上市后备企业将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市财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2、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3、对推荐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优先保证进入上市申报企业的资金需求。
(五)积极引进风险投资。
1、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实行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源聚集投向上市后备企业的方式,推进上市后备企业规范运作。
2、引进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购买股权、提供贷款等方式,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同时,鼓励市外投资机构来我市创立创业投资公司。
四、加强企业上市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推进企业上市的领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日常工作。每个上市后备企业都应成立一个工作专班,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通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
各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市直各部门和各中介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企业上市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