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1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相关部门推荐,由市发改委(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会同市有关部门择优遴选确定。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条件,按照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到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上市申请,上报市发改委汇总受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国资局同意,直接向市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国资局、工商局、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及人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上报省上市办公室,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三、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1、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先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然后在2年内分期缴清;上市成功后则要在半年内缴清。
2、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法定低限收取。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供地。
3、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涉及到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中介服务和劳务等费用按本市最低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实施特别优惠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帐增加的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的,由市(区)级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根据上市工作进程且经市上市办认定,实行分期补贴),专项用于企业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