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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六)要积极引导,科学规划,通过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流转,大力发展都市休闲观光农业和农家乐、渔家乐,提高土地整体效益。
  (七)经土地整理和“迁村腾地”新增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四荒”土地,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发包或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和化解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债务。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
  区一级以区农经局为依托,区农业、林业部门参与,建立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乡镇以  农经站为依托,建立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搜集并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动态管理台账;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导价格标准。村一级要明确村报账员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员,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信息和流转后的服务工作。
  四、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信贷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应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险试点,激活土地资本,助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项目扶持。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向规模经营主体适当倾斜。要把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与土地流转紧密结合起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鼓励业主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其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办相关手续,免收相关费用。
  (三)财政扶持。对土地连片流转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流转农户和经营主体,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补助。对有关组织和个人按照全市产业布局规划,成片集中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开发,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化条件的按照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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