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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鄂州政发〔2009〕16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步伐,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现代农业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契机,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着力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优化农用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通过有序流转、规模经营的方式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总体目标:通过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断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产品优质率,明显提升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水平,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二、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一)积极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二)积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
  (三)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四)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条件尚未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作用,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五)对未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四荒”土地、林地等,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符合法定人数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之后,可依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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