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要求,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行其责,督促监察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统筹协调联席机制。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各级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权益。
(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按比例给农民工分配代表名额,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五)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六)发挥工会等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法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共青团市委)
(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劳动报酬的投诉时,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
(八)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提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以及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的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农民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共青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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