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要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积极开展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共青团、市妇联)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市政府要增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列出专项财政资金,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及餐饮服务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重点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逐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接续、兼顾、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地域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