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06〕7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联合工商、建设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发改、建设等部门应当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立项、招投标等信息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现共享,以实现对企业特别是劳务公司招用农民工、发放工资等情况适时监管。

  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得为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发改和建设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省市建筑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须进行资质审验,并将审验结果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恶意欠薪逃匿、故意伤害强迫农民工劳动、非法拘禁农民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专案侦查,依法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牡新闻传媒集团)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建筑领域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