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牡丹江市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牡政发〔2009〕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实施办法》(黑人保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动态监管的原则,积极帮扶困难企业,促进重点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二、申报范围
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岗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
三、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一)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2007-2008年期间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
(二)受经济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具体是指2008年1-9月份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三项指标未出现下降或下降幅度未超过5%,2008年10月-2009年4月期间受金融危机影响,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三项指标其中一项较上年同期下滑5%以上,守法诚信经营,信贷信用良好的企业。
(三)已采取稳定岗位等措施并向社会承诺2009年内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企业。具体指企业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案并已在企业内部组织实施;2008年10月至今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裁员少于10人,职工人数不足200人的裁员低于5%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