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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意见》(许发〔2009〕25号),建立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经济开发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市东城区工业集聚区、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鄢陵县产业集聚区、襄城县产业集聚区、河南魏都民营科技园、长葛市大周产业集聚区。

  二、指标体系和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由4个方面12项指标组成的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体系,从总量、效益、进度和转型升级等方面按季度综合评价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考核指标体系如下:

  产业集聚区发展季度考核指标体系

  (二)考核计分办法

  1.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按照统一指标体系,对我市10个产业集聚区进行季度综合考核排序。

  2.单项指标计分办法。对参加排序的指标为不同经济内容的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按差比加权法进行计分(除第9、12项)。计算公式如下:新上主导产业项目数按实际情况计分。产业集聚区内每新上1个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加0.2分,每新上1个总投资1000万-1亿元(含1000万元)项目加0.5分,每新上1个总投资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加1分,该项分数得满为止。

  企业研发平台指标按实际情况计分。产业集聚区内每新设立1个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加5分,每新设立1个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加3分,每新设立1个市级企业研发平台加1分,该项分数得满为止。

  3.排序办法。各单项指标的得分之和为综合得分,并按照综合得分对各产业集聚区进行排序。

  三、考评分工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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