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名牌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名牌商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牡丹江市名牌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争创名牌商标,加快实施"品牌大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追赶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拥有企业及注册地理标志的各类组织。
第四条 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对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次认定的企业,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一次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