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稀土行业发展、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三)将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将原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煤炭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将原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的中小企业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将市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原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移给市农业局。
(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