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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婚姻中介组织的审批和年审工作职责。

  (三)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加强老龄工作,大力发展老龄事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落实民政政策法规的具体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各类优抚标准;呈报有关人员的残疾手续和革命烈士材料;指导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相关规定、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县(市、区)的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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