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魏都区范围内的环境管理职责依法下放给魏都区政府管理。
(三)承担市重点监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五)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六)加强督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许昌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许昌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做好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及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