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中央在甘、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能力核定和监管,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负责指导、协调市州、县市区依法关闭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五)负责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中央驻甘企业、全省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托承办特别重大事故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省生产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管理。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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