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17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原省安监局承担的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综合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省工矿商贸行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