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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16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九)增加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十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研究拟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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