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文化处。
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拟订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省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直属社会文化单位的业务建设;管理挂靠省文化厅文化艺术类社团组织,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全省社会文化艺术普及提高工作;指导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全省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乡镇综合文化、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对外文化联络处。
管理全省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负责国外和港澳台重要来访文化团组的组织接待工作;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和联络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对外文化交流计划。
(八)文物综合处。
协助厅领导组织安排、督促检查有关文物方面的政务、事务等综合性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文秘、信访、信息和提案、建议办复工作;负责管理直属文博单位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负责直属文博单位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工作;草拟全省文物合理利用的相关经济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文博系统的文物产业和多种经营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
拟订文化艺术、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拟订文化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文化艺术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十)文物保护处。
指导、管理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管理考古发掘工作;组织文物普查工作;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单位;负责编制全省文物保护维修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省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办审批全省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十一)博物馆处。
指导博物馆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博物馆、纪念馆收藏文物的鉴定和科学保管工作;承办藏品交换、调拨、借展和复制工作;负责文物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管理全省行业博物馆和社会博物馆;管理文博系统的学术团体;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珍贵的文物。
(十二)文物安全督查处。
拟订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组织查处省内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省内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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