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负责推动完善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十七)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十八)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审批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全省文物商店和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撤销工作。
(十九)指导全省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
(二十)按规定编制全省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二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厅机关政务;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厅机关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起草厅重要文件、报告;管理厅机关财务;负责厅机关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管理厅机关国有资产;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文化经济政策;组织制定地方文化设施标准,规划、指导全省重大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直属单位文化事业经费;指导监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计划及统计工作。
(三)人事处。
拟订厅直属单位文化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文化系统人事和劳动制度改革;负责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安全保卫、消防等综合治理工作。
(四)艺术处。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艺术创作、生产;指导直属艺术院(团)及专业美术单位业务建设;指导、协调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全省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文艺活动;推进文化艺术科技信息化建设。
(五)文化市场处(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市州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拟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全省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全省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促进全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指导、监督厅直单位文化经营活动;指导厅直文化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