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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5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15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全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的职责。

  将省文物局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协调拟订全省维护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维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2.增加对全省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3.增加对全省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事业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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