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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追赶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追赶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品牌大市”的战略部署,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优势品牌和优势产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追赶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标品牌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是打造“经济大市、开放大市、品牌大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大牡丹江、新牡丹江”的有效载体,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赢得发展先机,求得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推动我市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生产经营,有利于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商标品牌战略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地域特色明显、产品附加值高、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强的名牌商标,建立起商标引领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名牌商标。按照“全面引导、重点跟踪、择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推进体现牡丹江现代化城市创新能力、优势产业、特色自然条件和旅游资源、历史文化的工业品商标、农产品商标、服务业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和老字号商标的注册工作。要积极引导企业争创名牌商标。制定《牡丹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按照“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做强做大一批”的工作思路,建立市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培育梯队,知名商标的评定要以每年5‰的比例增长,加快发展一批著名商标,尽快实现驰名商标“零”的突破。
  三、实施商标品牌奖励政策。对我市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专项奖励;对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累计奖励。
  对我市已获得的品牌在有效期满后获得重新认定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加强对商标品牌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已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企业技术改造给予一定的扶持;各级税务部门对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可适当放宽扣除比例。对于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产品,科技部门要推荐申报国家新产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的支持,进一步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对于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创新型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国家和省级的科技攻关、火炬、星火等科研开发或产业化计划。
  五、放宽对商标品牌企业的市场准入政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品牌价值经合法评估,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最高股份可达70%。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在商标有效期内免于工商年检。积极支持和帮助商标企业冠“无区域名、黑龙江省名和牡丹江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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