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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14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2.将省物产集团所属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的散装水泥推广等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3.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承担。

  (三)划出的职责。

  将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和食盐流通管理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商务领域有关制度、标准和发展规划;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我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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