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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杨永亮公职律师执业决定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杨永亮公职律师执业决定书
(湘司许﹝2009﹞75号)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审核,决定准予杨永亮律师执业。

  请申请人自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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