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微利项目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创业者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就业的,除国家限制行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水吧、洗脚以及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以外各类经营项目,均列为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切实降低贷款成本,强化扶持力度,推动全民创业。
三、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扩展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的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对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及各级妇联组织推荐的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好的妇女创业项目放贷额度可扩大到10万元。对于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就业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提高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良好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扩大经营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按每增加招用1名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3至5万元计算,提供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个人信用状况以及带动就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四、简化审贷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切实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效率,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联合会审制度,现场联合会审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贷款申请,担保机构要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要设立或明确专门的服务窗口,安排或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对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贷款,经审核担保程序完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可直接放贷,不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其他必须向上级银行报批的贷款,上级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贷会,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对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单独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