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金融服务办公室、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创业的积极作用,全力推动全民创业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存贷挂钩
经自治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评估并核准,自治区、市、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专项资金和周转金等,可以选择存储在重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将小额担保贷款作为重要的长期信贷业务列入议事日程、放贷比例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要求的经办银行,以激励经办银行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支持全民创业。
从2010年起,自治区、市、县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基金、新农保基金、新农合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和周转金的存储,社会保障“一卡通”涉及的金融业务等,均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挂钩。采取招投标方式,经自治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综合评估,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确定承办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金融机构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年初根据自治区、市县两级财政注入的担保基金总量、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余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放贷比例,结合当年度各市县对小额担保贷款需求情况,共同下达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年底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且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与担保基金比例不达标、经办效果差的金融机构,将全部或部分转存其吸存的社保基金、专项资金和周转金等。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