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持许经营监管
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的管理,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和相关行业规范,切实开展有效的检查监督工作,全面提高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要会同相关部门,大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整顿,维护公共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合理调节行车密度,及时疏导客流,缩短乘客时间,加快公交车辆更新步伐,积极使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车辆,淘汰污染严重、技术性能差的车辆,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厢、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八、加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增加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要将公共交通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大支出范围时,提取适当比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视财力情况,通过专项资金投入支持公共交通的发展。同时,要大力推进公共交通产业化,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共交通相关项目。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服务)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依法取得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规范客运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科学合理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调整要公开透明,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四)健全补贴和补偿制度。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估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对不能完全通过价格补偿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补贴要及时拨付。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70岁以上老人、残疾军人免费乘车给予补偿,费用由公共交通企业承担20%,市政府承担60%,四城区各承担5%,每年定期补偿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