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省林业厅下放的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职责。
(三)将市林业局原承担的省内木材运输许可职责委托给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沙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全市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沙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六)划入原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暂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城市林木采伐审批职责。
(七)加强组织指导全市花卉苗木发展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绿化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