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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组织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重要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市级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八)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市统计系统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许昌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协助县(市、区)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领导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档案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和信访等工作;协调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全市统计事业费、国家和省拨款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全市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规和设计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市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研究全市统计体制改革及统计工作发展规划,草拟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组织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依法检查、处理全市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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