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许昌市数字化城管监督考核和协调工作。
(三)加强组织、协调全市创建工作。
(四)加强指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优化农村人居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本市与之相配套的城市管理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中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治理、创建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对城市建筑物、道路、沿街标志等容貌的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心区范围内“门前三包”工作及火车站广场区域综合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处置建筑垃圾资质进行核准。
(四)负责市中心区城管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市中心区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市场、临时搭建和其它商业占道、临时占道等行为。
(五)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优化农村人居环境。
(六)拟定本系统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数字化城管的有关规定、标准;拟订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数字化城管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化城管监督考核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