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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尽快将我市城市低保人员纳入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使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加快解决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保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参保登记办法

  城市低保人员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低保证明、身份证到所在社区办理登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调度。

  在组织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组织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缴费办法

  (一)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政府予以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予以补助,从下一缴费年度开始补助。

  (二)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市财政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与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划转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四、参保待遇

  (一)城市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整体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立待遇等待期,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9年9月1日起已办理参保登记的,缴纳当年3个月和下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民政部门给予二次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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