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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继续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和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绿化、保洁、交通协勤等公共服务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市财政给予的岗位补贴标准保持不变。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后勤服务性援助岗位在岗人员可以自由职业者方式参保缴费,养老保险按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通过用人单位统一上报,应补贴部分直补给个人。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和规模。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的扶持作用,以创业带动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每人2-4万元发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25个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五)实行劳务输出鼓励政策。对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组织输出城乡劳动者到我市城镇缺员企业成功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组织单位劳务输出补贴,补贴支出的重点向组织输出返乡农民工倾斜。

  三、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实施营口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根据2009年省下达的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指标,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满足政府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政府服务职能覆盖城乡群众的需要。上述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挥“营口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的作用,建立营口市未就业贫困生台帐,实现贫困生就业状况动态管理。培育购买储备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重点援助和兜底安置。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用于安置本地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通过2-3年时间,使全市接受系统创业技能培训的大学生达到200人,催生大学生创业者和参与创业者200人,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60个。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免费创业空间。各级政府所属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地都要服务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同级财政据实给予补助,补贴时间最长二年。原则上孵化期最长为二年,满二年的企业,离开孵化基地独立经营。加强大学生创业资金支持。“营口市大学生创业资金”继续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无息借款支持。政府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担保,全市每年享受小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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